发票开错了怎么红冲:购买方已抵扣先填信息表,红字普通发票可在蓝字金额内分多份开
发票开错后,不能直接再开一张金额相同的发票冲掉。增值税专用发票已由购买方申报抵扣的,由购买方填开《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信息表》;购买方未抵扣的,通常由销售方填表。增值税普通发票则可以在对应蓝字发票金额范围内开具多份红字发票。具体由谁办理,要看专票是否交付、是否已经抵扣。
以上依据为《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47号(2024年第15号修改个别字句)》,发布日期为2016-07-20、生效日期为2016-08-01,核实于2026年10月1日。
购买方已经抵扣,谁先填信息表?
先由购买方办理。购买方取得专票并已用于申报抵扣的,可以在增值税发票管理新系统中填开、上传《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信息表》。
填表时注意以下事项:
| 办理事项 | 操作要求 |
|---|---|
| 谁填《信息表》 | 已用于申报抵扣的购买方 |
| 蓝字专票信息 | 填开《信息表》时不填写对应蓝字专票信息 |
| 进项税额处理 | 暂按《信息表》所列增值税税额,从当期进项税额中转出 |
| 后续凭证 | 取得销售方开具的红字专票后,与《信息表》一并作为记账凭证 |
上述方法来自《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47号(2024年第15号修改个别字句)》,核实于2026年10月1日。
这里不是把原蓝字专票直接删除,而是通过《信息表》和红字专票完成冲销。销售方随后凭税务机关系统校验通过的《信息表》开具红字专票,在系统中以销项负数开具,红字专票与《信息表》一一对应。
购买方没有抵扣,由谁填表?
如果没有交付购买方,或者购买方没有用于申报抵扣并退回发票联及抵扣联,由销售方在增值税发票管理新系统中填开、上传《信息表》。
与“购买方已抵扣”的情形不同,销售方填表时,应填写对应的蓝字专票信息。
| 核对事项 | 销售方办理 |
|---|---|
| 专票尚未交付购买方 | 销售方填开并上传《信息表》 |
| 购买方未抵扣并退回发票联及抵扣联 | 销售方填开并上传《信息表》 |
| 蓝字专票信息 | 填表时填写对应的蓝字专票信息 |
| 红字专票 | 凭系统校验通过的《信息表》开具,并与《信息表》一一对应 |
来源仍为国家税务总局红字发票公告,核实于2026年10月1日。
税务机关为小规模纳税人代开的专用发票需要冲销时,按照一般纳税人开具红字专票的方法处理,不另列一套全国统一的小规模纳税人红冲办法。
专票、普票的处理方式有什么不同?
核心区别是蓝字信息填写方式和红字发票的对应关系。
| 发票类型 | 情形 | 谁填《信息表》 | 红字发票处理 |
|---|---|---|---|
| 增值税专用发票 | 购买方已经申报抵扣 | 购买方 | 销售方凭校验通过的《信息表》开具红字专票 |
| 增值税专用发票 | 尚未交付,或购买方未抵扣并退回相关凭证 | 销售方 | 销售方开具红字专票,与《信息表》一一对应 |
| 增值税普通发票 | 需要开具红字普通发票 | 按系统业务要求办理 | 可在对应蓝字发票金额范围内开具多份红字发票 |
| 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 | 需要红冲 | 按系统业务要求办理 | 红字发票与原蓝字发票一一对应 |
普通发票与专用发票不要混用处理方法。国家税务总局公告明确,红字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需要与原蓝字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一一对应;“可以在蓝字发票金额范围内开具多份”适用于红字增值税普通发票,不能直接套用于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
电子专票已经抵扣,怎么判断由谁填表?
实行专票电子化的新办纳税人开出电子专票后,需要区分购买方是否已经申报抵扣:
- 已经申报抵扣:由购买方在增值税发票管理系统中填开、上传《信息表》,填表时不填写对应蓝字电子专票信息。
- 尚未申报抵扣:由销售方填开、上传《信息表》,填表时填写对应蓝字电子专票信息。
这一答复来自国家税务总局网站2021-03-01发布的留言答复,适用对象是实行增值税专用发票电子化的新办纳税人,核实于2026年10月1日。
数电发票的红字确认单怎么操作?
数电发票下不能照搬其他发票的旧界面或线下材料清单。当前不宜自行编写具体点击路径、确认单字段或填写栏次,应登录所在省税务局官网的电子税务局,按当前页面提示办理,并以系统要求为准。
办理前可以先准备并核对:
- 原蓝字发票信息;
- 需要红冲的真实业务依据;
- 购买方是否已经申报抵扣;
- 销售方和购买方在红字业务中的办理角色;
- 主管税务机关或电子税务局要求的现有表单。
《国家税务总局令第56号》修改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第二十七条规定,开具电子发票后发生销售退回、开票有误、应税服务中止、销售折让等情形的,应当按照规定开具红字发票。该决定发布于2024-01-15,自2024-03-01施行,核实于2026年10月1日。
什么情况可以红冲,什么情况不能?
红字发票应当建立在真实业务变化或开票错误上。常见情形包括销售退回、开票有误、应税服务中止和销售折让。
国家税务总局2026-04-24发布的“合规开具发票”清单明确:发生销货退回、开票有误、销售折让、应税服务中止等情形,应按规定流程开具红字发票,并做到依据充分、手续完整;同一清单把“无正当理由或与受票方串谋恶意红冲发票”列为违规开票情形,核实于2026年10月1日。
因此,发现票面信息错误后,应先核对原业务和蓝字发票状态,再进入对应办理流程,不能把红冲当作随意冲减销售额的工具。
需要准备哪些材料,手续费是多少?
办理红字发票的核心材料是《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信息表》、对应蓝字专票信息及真实业务依据。已抵扣的专票由购买方填表时,不填写对应蓝字专票信息;未抵扣的专票由销售方填表时,应填写对应蓝字专票信息。
现有依据没有列出这项红冲业务的统一手续费金额,也没有给出适用于所有电子税务局界面的统一办理时限。具体费用和页面时限,应以所在省税务局官网及电子税务局当前显示为准,不宜自行估定。
资料来源
-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红字增值税发票开具有关问题的公告
-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的决定及修改后的实施细则
- 开具红字增值税电子专用发票的规定和流程是什么?
- 纳税人合规开具发票问题即问即答之一
常见问题
红字发票怎么开?
开具电子发票后发生销售退回、开票有误、应税服务中止或销售折让等情形,应按规定开具红字发票。数电发票的具体操作在电子税务局按当前提示办理。
发票开错了可以直接作废吗?
专票发生销售退回、开票有误或应税服务中止等情形但不符合发票作废条件时,需要按规定开具红字专票,不能一律按作废处理。
购买方已经抵扣,原发票还需要退回吗?
按国家税务总局公告所述流程,购买方已抵扣的,由购买方填开、上传《信息表》,暂按表列税额从当期进项税额中转出;取得销售方开具的红字专票后,与《信息表》一并作为记账凭证。
红字普通发票可以拆成多份开吗?
可以。红字增值税普通发票可以在对应蓝字发票金额范围内开具多份,但红字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需要与原蓝字发票一一对应。
谁承担填写《信息表》的责任?
购买方已经用专票申报抵扣的,由购买方填;专票尚未交付购买方,或者购买方未抵扣并退回发票联及抵扣联的,由销售方填。最终以对应发票类型和电子税务局当前业务提示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