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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利权评价报告是什么: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打侵权官司时可能要出具,请求费2400元

专利权评价报告是国家知识产权局对实用新型或者外观设计专利进行检索、分析和评价后形成的证据。实用新型、外观设计发生侵权纠纷时,法院或者专利管理部门可以要求相关主体出具,也可以由专利权人、利害关系人或者被控侵权人主动请求;请求费为2400元(依据国家知识产权局公告第244号,核实于2026年10月1日)。

专利权评价报告有什么用?

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专利申请只经过初步审查,没有发现驳回理由的,国家知识产权局作出授权决定并予以公告,专利权自公告之日起生效(《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2020年修正)》第四十条,核实于2026年10月1日)。

发生侵权纠纷后,专利权评价报告可以对相关专利进行检索、分析和评价,作为审理、处理专利侵权纠纷的证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2020年修正)》第六十六条,核实于2026年10月1日)。

这份报告不是法院对侵权成立的裁决,也不等于认定被控产品必然侵权或不侵权。它的直接作用,是把国家知识产权局对涉案专利作出的检索、分析和评价结果提供给纠纷处理环节。

法院或专利管理部门要求出具,我能不交吗?

《专利法(2020年修正)》规定,专利侵权纠纷涉及实用新型专利或者外观设计专利时,人民法院或者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可以要求专利权人或者利害关系人出具专利权评价报告,作为审理、处理纠纷的证据(核实于2026年10月1日)。

因此,谁可以主动请求并不等于收到要求后就可以直接忽略。收到法院或者专利管理部门通知后,应先核对通知要求、涉案专利信息和办理期限,再按通知处理。

专利权人、利害关系人以及被控侵权人也可以主动出具专利权评价报告,不必等纠纷处理机关要求(《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2020年修正)》第六十六条,核实于2026年10月1日)。

哪些人可以请求专利权评价报告?

授予实用新型或者外观设计专利权的决定公告后,可以请求国家知识产权局作出专利权评价报告的主体包括:

  • 专利权人;
  • 利害关系人;
  • 被控侵权人。

此外,申请人可以在办理专利权登记手续时一并请求作出专利权评价报告(《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实施细则》第六十二条,核实于2026年10月1日)。

请求时要准备什么材料?

请求作出专利权评价报告,应提交专利权评价报告请求书,并在请求书中写明专利申请号或者专利号。每项请求限于一项专利申请或者专利权(《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实施细则》第六十二条,核实于2026年10月1日)。

办理时主要核对以下内容:

核对事项 具体要求
请求主体 确认自己属于专利权人、利害关系人、被控侵权人,或者属于登记时一并请求的申请人
涉案对象 明确请求评价的是哪一项专利申请或者专利权
请求材料 提交专利权评价报告请求书
识别信息 在请求书中写明专利申请号或者专利号
请求范围 每项请求限于一项专利申请或者专利权

专利、专利代理服务费用不在上述官费范围内;代理服务费没有统一公开金额,应看服务机构实际报价,本文不作估算。

请求费是多少?

国家知识产权局公布的专利权评价报告请求费为:

请求类型 官费
实用新型专利权评价报告 2400元
外观设计专利权评价报告 2400元

依据为国家知识产权局《关于执行新的行政事业性收费标准的公告》第244号,公告发布于2017年6月16日,自2017年7月1日起执行,核实于2026年10月1日。该公告收费表中的上述项目未见整体调整文件;国家知识产权局后续增列了期限补偿等收费项目,其他项目及当前收费标准仍应以国家知识产权局官网当前公布为准。

多久能拿到,是否每个人都会单独做一份?

国家知识产权局应当自收到专利权评价报告请求书后2个月内作出报告;如果是申请人在办理专利权登记手续时请求的,应当自公告授予专利权之日起2个月内作出报告(《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实施细则》第六十三条,核实于2026年10月1日)。

对同一项实用新型或者外观设计专利权,如果有多人请求作出专利权评价报告,国家知识产权局仅作出一份报告。任何单位或者个人都可以查阅或者复制该报告(《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实施细则》第六十三条,核实于2026年10月1日)。

专利权评价报告和无效宣告有什么区别?

两者处理的不是同一件事:

  • 专利权评价报告由国家知识产权局对相关实用新型或者外观设计进行检索、分析和评价,可作为侵权纠纷的证据。
  • 请求无效宣告,是请求依法处理专利权是否应当被宣告无效的问题。
  • 即使已经取得专利权,被宣告无效后,该专利权视为自始即不存在(《专利法(2020年修正)》第四十七条,核实于2026年10月1日)。

无效宣告请求费与专利权评价报告请求费也不同:

请求类型 官费
发明专利权无效宣告请求费 3000元
实用新型专利权无效宣告请求费 1500元
外观设计专利权无效宣告请求费 1500元

依据为国家知识产权局公告第244号,公告发布于2017年6月16日,自2017年7月1日起执行,核实于2026年10月1日。

常见问题

专利权评价报告由谁作出?

由国家知识产权局对相关实用新型或者外观设计进行检索、分析和评价后作出。侵权纠纷中,法院或者专利管理部门可以要求专利权人或者利害关系人出具,相关主体也可以主动请求(《专利法(2020年修正)》第六十六条,核实于2026年10月1日)。

被控侵权人可以主动申请吗?

可以。授予实用新型或者外观设计专利权的决定公告后,专利权人、利害关系人和被控侵权人均可请求作出专利权评价报告(《专利法实施细则》第六十二条,核实于2026年10月1日)。

一份请求书可以评价多项专利吗?

不可以。每项请求应当限于一项专利申请或者专利权,并提交请求书,写明对应的专利申请号或者专利号(《专利法实施细则》第六十二条,核实于2026年10月1日)。

收到请求书后2个月内一定作出吗?

《专利法实施细则》规定,国家知识产权局应当自收到专利权评价报告请求书后2个月内作出报告;登记时请求的,自公告授予专利权之日起2个月内作出(《专利法实施细则》第六十三条,核实于2026年10月1日)。

多人针对同一专利请求,会不会分别出报告?

同一项实用新型或者外观设计专利权有多个请求人请求的,国家知识产权局仅作出一份专利权评价报告,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均可查阅或者复制(《专利法实施细则》第六十三条,核实于2026年10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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