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给员工股权激励怎么交税:递延纳税要满足 7 个条件、转让时按 20% 缴

非上市公司给员工实施符合条件的股票期权、股权期权、限制性股票或股权奖励,激励计划按规定备案后,员工取得股权激励时可以暂不纳税,递延到转让股权时缴税。转让时,股权转让收入减去股权取得成本以及合理费用后的差额,按“财产转让所得”适用 20%税率;本文依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2016〕101号》原文,说明这 7 个条件,而不是一套可以任意设计的税务方案。核实于2026年10月1日。

递延纳税的 7 个条件是什么?

政策原文要求同时满足以下条件。少一项,不能直接按递延纳税处理。

条件 原文要求
计划属于境内居民企业 股权激励计划属于境内居民企业的股权激励计划。
计划经过审议 经公司董事会、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计划内容完整 应列明激励目的、对象、标的、有效期、各类价格的确定方法,以及激励对象获取权益的条件、程序等。
激励对象符合范围 应为公司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决定的技术骨干和高级管理人员。
人数比例符合要求 激励对象人数累计不得超过本公司最近 6 个月在职职工平均人数的 30%。
持有期和行权期限符合要求 不同激励方式有对应的持有期要求;股票(权)期权自授予日至行权日的时间不得超过 10 年。
所属行业不属于限制范围 实施股权奖励的公司及其奖励股权标的公司所属行业,均不属于《股权奖励税收优惠政策限制性行业目录》范围。

这 7 项不是只看员工是否“拿到了股权”。公司是谁、计划怎么审议和记载、授予给谁、人数是否超比例、持有多久以及行业是否受限,都会影响能否享受递延纳税。

持有期具体要满多久?

不同激励方式的持有要求不能混用:

  • 股票(权)期权:自授予日起持有满 3 年,且自行权日起持有满 1 年。
  • 限制性股票:自授予日起持有满 3 年,且解禁后持有满 1 年。
  • 股权奖励:自获得奖励之日起持有满 3 年。
  • 股票(权)期权:授予日至行权日的时间不得超过 10 年。

上述时间条件须在股权激励计划中列明。也就是说,递延纳税不是员工口头承诺“以后再交”就可以适用,持有安排应先写进计划。

转让股权时,取得成本怎么确定?

取得成本影响转让时的计税差额。政策对不同激励方式分别规定:

  • 股票(权)期权:取得成本按行权价确定。
  • 限制性股票:取得成本按实际出资额确定。
  • 股权奖励:取得成本为零。

转让股权时,计算基础是股权转让收入,减去股权取得成本以及合理费用后的差额,再按“财产转让所得”项目,以 20%的税率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这里的 20%是政策规定的转让环节税率,不是对所有股权转让都作出的统一处理;其他股权转让环节的具体税率、核定办法和完税凭证要求,不能仅凭本文补充判断。

哪些情况不能享受递延纳税?

如果股权激励计划所列内容没有同时满足政策规定的全部条件,或者递延纳税期间公司情况发生变化,不再符合人数比例、持有期和行权期限等条件,就不得享受递延纳税优惠,应按规定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对个人从任职受雇企业以低于公平市场价格取得股票(权)的情况,如果不符合递延纳税条件,个人应在获得股票(权)时,对实际出资额低于公平市场价格的差额,按“工资、薪金所得”纳税。这个处理时点和所得项目,与满足条件后递延到转让时纳税不同。

递延期间发生转增或非货币性投资,什么时候纳税?

享受递延纳税的股权,在持有期间如果因为该股权产生转增股本收入,或者以该递延纳税的股权再进行非货币性投资,应在当期缴纳税款。也就是说,递延主要是针对取得激励股权时暂不纳税的情形,并不是持有期间所有税务处理都自动延后。

上市公司员工是不是也有 12 个月缴税期?

上市公司授予个人的股票期权、限制性股票和股权奖励,经向主管税务机关备案后,个人可以自股票期权行权、限制性股票解禁或取得股权奖励之日起,在不超过 12 个月的期限内缴纳个人所得税。

这里要区分两个场景:

  • 非上市公司员工:满足非上市公司股权激励递延纳税条件并备案,通常是在取得股权激励时暂不纳税,转让股权时再按“财产转让所得”处理。
  • 上市公司个人:股票期权行权、限制性股票解禁或取得股权奖励后,经备案可以在不超过 12 个月的期限内缴纳个人所得税。

非上市公司递延纳税条件和上市公司备案缴税安排,不应混为一谈。上市公司个税计税细则及其他延续文件,本文不另行扩展。

办理前应准备和核对什么?

目前可以确定的政策动作,是向主管税务机关备案,并让股权激励计划与政策条件逐项对应。实务上应重点核对:

  1. 公司和激励计划是否属于境内居民企业范围。
  2. 董事会、股东(大)会是否完成审议,计划是否写明目的、对象、标的、有效期、价格确定方法、获取条件和程序。
  3. 激励对象是否由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决定的技术骨干和高级管理人员组成,人数是否在最近 6 个月在职职工平均人数的 30%以内。
  4. 期权、限制性股票或股权奖励对应的持有期,以及期权授予日至行权日不超过 10 年的要求,是否已经写入计划。
  5. 实施股权奖励的公司和奖励股权标的公司所属行业,是否均在限制性行业目录范围之外。
  6. 取得成本记录是否能对应行权价、实际出资额或股权奖励为零的政策规定。

《财税〔2016〕101号》公布于 2016 年 9 月 20 日,政策自 2016 年 9 月 1 日起执行。本文只说明该文件写明的条件和计税逻辑,不替代主管税务机关对具体计划的审核意见,也不保证备案或税务处理结果。

常见问题

股权激励取得时是不是一定要马上交个税?

非上市公司授予本公司员工的股票期权、股权期权、限制性股票和股权奖励,符合规定条件并经向主管税务机关备案后,员工取得股权激励时可以暂不纳税,递延至转让该股权时纳税。未满足条件的,不能当然适用这一递延安排。

股权激励的“取得成本”是不是员工实际支付的全部金额?

不是。政策按激励方式分别确定:股票(权)期权按行权价确定;限制性股票按实际出资额确定;股权奖励取得成本为零。转让时的差额计算,还要结合股权转让收入和合理费用。

期权、限制性股票和股权奖励的持有要求一样吗?

不一样。期权要自授予日起持有满 3 年,并且自行权日起持有满 1 年;限制性股票要自授予日起满 3 年,并且解禁后持有满 1 年;股权奖励自获得之日起满 3 年。期权授予日至行权日还不得超过 10 年。

递延纳税期间人数超了,原来的优惠还能继续吗?

不能。递延纳税期间,如果公司情况发生变化,不再符合人数比例、持有期和行权期限等条件,就不得享受递延纳税优惠,应按规定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上市公司的股权奖励是不是转让时才缴税?

不是同一套表述。上市公司授予个人的股票期权、限制性股票和股权奖励,经备案后,个人可自相应行权、解禁或取得奖励之日起,在不超过 12 个月的期限内缴纳个人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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