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点群体创业减税怎么申报:填什么表、留什么证、限额按月换算
重点群体从事个体经营,申报纳税时要填写《重点群体或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创业信息表》,通过相关纳税申报表享受政策;个体户扣减限额按本年度实际经营月数换算,公式为“年度限额标准÷12×本年度已实际经营月数”。以上执行口径来自国家税务总局等五部门2024年第4号公告,公告发布于2024年3月29日,自2024年1月1日起施行,核实日期为2026年10月1日。
哪些人需要填写重点群体创业信息表?
脱贫人口、登记失业半年以上人员、零就业家庭和低保家庭登记失业人员、毕业年度内高校毕业生,向税务部门申报纳税时,应填写《重点群体或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创业信息表》,并通过填报相关纳税申报表享受政策。
其中,“毕业年度内高校毕业生”需要区分当期是否已经毕业:
- 已毕业:留存毕业证、《就业创业证》以及学历证明材料。
- 尚未毕业:留存学生证或其他能够证明学籍的信息,以及《就业创业证》。
身份范围及申报表要求见国家税务总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农业农村部、教育部、退役军人事务部2024年第4号公告,核实日期为2026年10月1日。
具体要填什么表?
| 事项 | 办理要求 |
|---|---|
| 申报表名称 | 《重点群体或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创业信息表》 |
| 申报时点 | 向税务部门申报纳税时 |
| 申报方式 | 填写信息表,同时填报相关纳税申报表 |
| 信息核对 | 享受人员信息如有疑问,税务部门可提请同级人社、农业农村、教育或退役军人事务部门核实 |
| 材料管理 | 留存备查,税收优惠并不意味着不需要准备证明 |
申报环节最容易漏掉的,是只填了日常纳税申报表,却没有填写《重点群体或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创业信息表》。表中名称、填写时点和留存要求均依据国家税务总局等五部门2024年第4号公告,核实日期为2026年10月1日。
按身份留什么材料备查?
材料应与创业人员的身份相对应,不要只保存证件照片而缺少能够对应本人和创业主体的信息。
| 人员身份 | 留存备查材料 |
|---|---|
| 脱贫人口 | 能够证明其为脱贫人口的材料,包括电子信息 |
| 登记失业半年以上人员等符合条件人员 | 《就业创业证》《就业失业登记证》,或者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出具的证明 |
| 毕业年度内已毕业的高校毕业生 | 毕业证、中国高等教育学历认证报告或国(境)外学历学位认证书,以及《就业创业证》;证件信息可以是电子信息 |
| 毕业年度内尚未毕业的高校毕业生 | 学生证或其他能够证明学籍信息的材料,以及《就业创业证》 |
| 《就业创业证》已与社会保障卡等其他证件整合,或者已经电子化的地区 | 可根据实际情况使用其他证件或电子信息代替《就业创业证>,并留存相关电子证照备查 |
最后一行中的电子证照,不是所有地区都要求另外打印纸质材料,而是指已经实现整合或电子化的地区可以按当地实际证件形态办理并留存。依据仍是国家税务总局等五部门2024年第4号公告,核实日期为2026年10月1日。
扣减限额怎么按月换算?
个体户不能直接把年度限额标准全部填入当月,而是要按实际经营月份换算:
扣减限额=年度限额标准÷12×本年度已实际经营月数
在换算后的限额内,纳税人按照“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个人所得税”的顺序,在每月或每季的申报中依次扣减。公式、扣减顺序和月数计算方式,均来自国家税务总局等五部门2024年第4号公告,核实日期为2026年10月1日。
同一个人开了多家个体户,怎么选?
同一个人开办多家个体工商户,只能选择其中一户作为政策享受主体。除非该个体工商户依法办理注销登记、变更经营者或者转型为企业,否则不能随意调整已经选择的政策享受主体。
因此,准备同时经营多户时,应先确定政策享受主体,再核对经营主体、申报信息和留存材料。该规则来自国家税务总局等五部门2024年第4号公告,核实日期为2026年10月1日。
人员信息有疑问,多久能收到核实结果?
税务部门对享受政策的人员信息有疑问的,可以提请同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农业农村、教育或者退役军人事务部门核实。相关部门应当在30日内将核实结果反馈至税务部门。
这里的30日是相关部门向税务部门反馈核实结果的期限,不是个人提交所有材料或完成税务申报的期限。依据为国家税务总局等五部门2024年第4号公告,核实日期为2026年10月1日。
申报前可以核对哪些材料?
提交前可以按下面顺序检查:
- 确认本人身份是否符合重点群体范围。
- 确认政策享受主体,同一人开办多家个体户时只选一户。
- 填写《重点群体或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创业信息表》。
- 同步填报相关纳税申报表。
- 按身份留存证明材料及电子信息。
- 按实际经营月数换算扣减限额。
- 保存申报记录与备查材料,以便后续接受税务及相关主管部门核验。
2024年第4号公告已取代2019年第10号公告中相关的重点群体创业就业税收政策具体操作口径;原有关自主就业退役士兵本年度在企业工作时间表的样表也随该公告废止。现行执行依据为自2024年1月1日起施行的2024年第4号公告,核实日期为2026年10月1日。
常见问题
《就业创业证》已经电子化,还需要找纸质证吗?
已经与社会保障卡等其他证件整合或实现电子化的地区,可以根据实际情况使用其他证件或电子信息代替《就业创业证》,并留存相关电子证照备查。依据为国家税务总局等五部门2024年第4号公告,核实日期为2026年10月1日。
创业当年只经营了部分月份,限额要改吗?
要按申报时本年度已经实际经营月数换算,计算公式为“年度限额标准÷12×本年度已实际经营月数”。公式来自国家税务总局等五部门2024年第4号公告,核实日期为2026年10月1日。
开了好几家个体工商户,每家都能享受吗?
同一重点群体人员开办多家个体工商户的,只能选择其中一户作为政策享受主体。除该户依法注销、变更经营者或转型为企业外,不得调整政策享受主体。依据为国家税务总局等五部门2024年第4号公告,核实日期为2026年10月1日。
填完《重点群体或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创业信息表》后还需要做什么?
还需要通过填报相关纳税申报表享受政策,并按本人身份留存相应证明材料。信息表不会替代正常纳税申报,材料也不能省略。依据为国家税务总局等五部门2024年第4号公告,核实日期为2026年10月1日。
税务部门对人员身份有疑问,会怎么处理?
税务部门可以提请同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农业农村、教育或者退役军人事务部门核实,相关部门应在30日内将结果反馈给税务部门。依据为国家税务总局等五部门2024年第4号公告,核实日期为2026年10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