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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利优先审查2026年9月起新办法:发明45日内首次处理,多数情形要省级或部委推荐

专利优先审查新办法自2026年9月1日起施行,取代2017年公布的第七十六号《专利优先审查管理办法》。对发明专利申请,同意优先审查后,原则上应在通知发文日起四十五日内作出首次处理,并在一年内结案;但多数请求需要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或省级知识产权局签署推荐意见。(来源: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优先审查管理办法(局令第85号)》,发布日期:2026年7月28日;核实日期:2026年10月1日)

哪些专利申请或案件可以申请优先审查?

新办法适用于:

  • 处于实质审查阶段、尚未作出首次处理的发明专利申请。这里的“首次处理”,是指审查员已经开始审查并发出通知书;
  • 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专利申请;
  • 发明、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专利申请的复审案件;
  • 发明、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专利的无效宣告案件。

也就是说,发明专利申请如果已经进入实质审查阶段,但还没有发出第一次通知书,可以按新办法判断是否请求优先审查;已经作出首次处理的发明申请,不属于这一项适用范围。(来源: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优先审查管理办法(局令第85号)》第四条,发布日期:2026年7月28日;核实日期:2026年10月1日)

专利优先审查的五类情形是什么?

请求优先审查的专利申请或复审案件,需要具有重要的创新价值以及转化运用前景,并符合下列五类情形之一:

  1. 涉及新兴产业和未来产业,或者关键核心技术攻关;
  2. 涉及省级或者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重点鼓励的产业;
  3. 申请人或者复审请求人已经产业化实施,或者已经做好产业化实施准备,或者有证据证明他人正在实施其发明创造;
  4. 就相同主题首次在中国提出专利申请后,又向其他国家或者地区提出实质审查请求的该中国专利申请;
  5. 对国家利益或者公共利益具有重大意义的其他情形。

这些情形不是只要提交一句说明就可以成立。申请人还需要准备与所选情形相关的材料,提交材料时应说明请求理由及事实依据。(来源: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优先审查管理办法(局令第85号)》第五条,发布日期:2026年7月28日;核实日期:2026年10月1日)

哪些情况一般不予优先审查?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一般不予优先审查:

  • 该专利申请是分案申请,但原申请已经被准予加快审查;
  • 发明专利申请的申请人,在同日又对同样的发明创造申请了实用新型专利;
  • 专利申请、复审案件或者无效宣告案件,在各自审查程序中已经被予以优先审查,或者已经获得其他形式的加快审查;
  • 依据第五条第(四)项请求优先审查,也就是首次在中国申请后又向其他国家或者地区提出实质审查请求,但有证据表明该申请明显不具备授权前景。

因此,准备请求优先审查前,应先核对是否已经享受过同一审查程序中的优先审查或其他加快审查,也要避免用分案申请、同日重复申请等方式绕开一般限制。(来源: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优先审查管理办法(局令第85号)》第八条,发布日期:2026年7月28日;核实日期:2026年10月1日)

多数申请为什么需要省级或部委推荐?

请求优先审查的专利申请或者案件,应当采用符合要求的电子申请方式。

对发明、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专利申请提出优先审查请求时,应提交:

  • 优先审查请求书;
  • 与所适用的第五类情形相关的材料。

除第五条第(四)项情形外,优先审查请求书还应当由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或者省级知识产权局签署推荐意见。

这意味着,不能把“已经产业化”“准备产业化”“他人正在实施”等理由,直接等同于自动取得优先审查资格。请求材料之外,通常还需要准备对应的证明材料;是否属于其他加快审查情形,也要结合申请人的实际情况和审查程序记录判断。(来源: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优先审查管理办法(局令第85号)》第十条、第十一条,发布日期:2026年7月28日;核实日期:2026年10月1日)

申请优先审查需要多少费用?

除《专利法》和《专利法实施细则》规定应当缴纳的费用外,国家知识产权局对请求优先审查的专利申请或者案件,不额外收取费用。

因此,优先审查本身没有国家知识产权局另行收取的优先审查费用,但申请专利原本应缴纳的法定费用仍需按规定缴纳。代理服务费不属于国家知识产权局的优先审查费用,相关服务费各家不同,应以实际报价为准,不能按统一金额估算。(来源: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优先审查管理办法(局令第85号)》第十二条,发布日期:2026年7月28日;核实日期:2026年10月1日)

同意优先审查后,多久能处理?

国家知识产权局同意进行优先审查后,原则上应当自优先审查通知书发文日起,在规定期限内完成处理;存在疑难复杂情况的除外。

申请或案件 原则上的处理期限
发明专利申请 四十五日内作出首次处理,并在一年内结案
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专利申请 两个月内结案
复审案件 七个月内结案
发明和实用新型专利无效宣告案件 五个月内结案
外观设计专利无效宣告案件 四个月内结案

这些是获得同意后适用的处理期限,不是提交请求后必然在某个日期获得批准的时间;疑难复杂情况可能影响实际处理进度。(来源: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优先审查管理办法(局令第85号)》第十五条,发布日期:2026年7月28日;核实日期:2026年10月1日)

优先审查期间,申请人多久要答复?

优先审查期间,申请人应当尽快作出答复或者补正。

  • 答复发明专利申请审查意见通知书:自通知书发文日起一个月内;
  • 答复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专利申请补正通知书或者审查意见通知书:自通知书发文日起十五日内。

优先审查并不是暂停正常答复义务。收到通知书后,应按通知书载明的期限准备答复或补正材料,不要把优先审查理解为可以延后处理。(来源: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优先审查管理办法(局令第85号)》第十六条,发布日期:2026年7月28日;核实日期:2026年10月1日)

2017年的旧办法还能继续使用吗?

不能继续把2017年办法作为现行标准使用。

2017年6月27日公布的国家知识产权局令第七十六号《专利优先审查管理办法》已随新办法施行同时废止。现行判断应适用国家知识产权局令第八十五号《专利优先审查管理办法》,该办法自2026年9月1日起施行。(来源: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优先审查管理办法(局令第85号)》施行及废止条款,发布日期:2026年7月28日;核实日期:2026年10月1日)

常见问题

专利优先审查和专利快速审查是一回事吗?

名称不同,不能混用。新办法的正式名称是《专利优先审查管理办法》,规定的是请求优先审查的适用范围、条件、材料和期限。文中没有把优先审查申请当然等同于其他形式的加快审查;如果案件已经在同一审查程序中获得优先审查或其他形式加快审查,可能一般不予再次优先审查。(来源: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优先审查管理办法(局令第85号)》第八条、第十五条,发布日期:2026年7月28日;核实日期:2026年10月1日)

所有专利优先审查请求都需要省级或部委推荐吗?

不是。除第五条第(四)项情形外,优先审查请求书应当由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或者省级知识产权局签署推荐意见。第五条第(四)项是就相同主题首次在中国提出专利申请后,又向其他国家或者地区提出实质审查请求的情形。(来源: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优先审查管理办法(局令第85号)》第十一条,发布日期:2026年7月28日;核实日期:2026年10月1日)

已经产业化就能申请优先审查吗?

可以作为第五条第(三)项所列情形之一,但该条还包括已经做好产业化实施准备,或者有证据证明他人正在实施其发明创造。是否能够请求,还要结合申请或案件范围、其他不予优先审查情形以及提交材料判断。(来源: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优先审查管理办法(局令第85号)》第五条、第八条,发布日期:2026年7月28日;核实日期:2026年10月1日)

发明专利优先审查是不是四十五日内一定能授权?

不是。四十五日是同意优先审查后作出首次处理的期限,一年内结案;办法同时规定,存在疑难复杂情况的除外。是否授权仍要经过后续审查,不能把处理期限理解为授权承诺。(来源: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优先审查管理办法(局令第85号)》第十五条,发布日期:2026年7月28日;核实日期:2026年10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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