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手怎么开化妆品店:进货记录要留到产品过期后1年,不能自己配制
化妆品店开业后,要持续做好进货查验、记录保存、产品贮存和异常处理。进货查验记录及凭证不得少于产品使用期限届满后1年;产品使用期限不足1年的,记录保存期限不得少于2年。化妆品经营者不得自行配制化妆品。以上要求来自国务院《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727号,2020年6月16日公布,2021年1月1日起施行,核实日期:2026-10-01)。
进货后先做什么?记录和凭证要保存多久?
每次进货时,把查验记录与相关凭证归集起来,并按产品批次或使用期限建立便于查找的保存顺序。不要等产品下架或结案后再补记录,因为出现质量争议时,经营者需要能够说明产品从哪里来、何时购入以及如何查验。
保存期限按以下规则执行:
| 产品使用期限情况 | 记录和凭证的最短保存期限 |
|---|---|
| 产品使用期限届满后保存 | 不得少于产品使用期限届满后1年 |
| 产品使用期限不足1年 | 不得少于2年 |
依据:国务院《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2020年6月16日公布,核实日期:2026-10-01)。
新手容易只保存发票、订单截图,却漏掉与进货查验有关的记录。更稳妥的做法是把订单、查验记录及相关凭证一起归档,并定期检查是否已经达到法定保存期限。进货前应先弄清产品属于特殊化妆品还是普通化妆品,以及供应商能够提供哪些材料,具体见开化妆品店要办什么手续:先弄清特殊与普通化妆品,进货要查三样证明。
店里的化妆品可以自己分装或配制吗?
不可以自行配制化妆品。《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明确禁止化妆品经营者自行配制化妆品。把来源明确的正品拿到店里另行分装、混合或改造成品,也不属于可以自行完成的日常经营动作。
如果顾客要求现场调配,也应拒绝,而不是自行操作。涉及相关法规或产品分类,可向当地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咨询。
依据:国务院《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727号,2020年6月16日公布,核实日期:2026-10-01)。
产品怎么存放?变质或过期后怎么处理?
产品到店后,应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化妆品标签标示的要求贮存、运输,并定期检查。发现产品变质或超过使用期限,要及时处理,不能继续上架销售。运输环节同样不能忽视温度、容器或其他与标签标示有关的要求。
| 日常环节 | 经营者应采取的动作 |
|---|---|
| 入库与陈列 | 按化妆品标签标示的要求贮存 |
| 运输 | 按有关法律法规及标签标示要求运输 |
| 定期检查 | 检查库存产品是否变质或超过使用期限 |
| 发现异常 | 及时处理变质或超过使用期限的化妆品 |
| 自行加工 | 不得自行配制化妆品 |
依据:国务院《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2020年6月16日公布,核实日期:2026-10-01)。
怀疑产品有质量问题,先停售还是先联系厂家?
先停止经营,再联系相关注册人、备案人。经营者发现所经营的化妆品存在质量缺陷等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的情形,应当立即停止经营,并通知相关注册人、备案人。
接到顾客反馈后,不要只做退换货了事。先保存产品、包装、批次信息和购买记录,停止继续销售相关产品,同时向上述注册人或备案人反馈。后续如何下架、退回或处置,可联系当地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确认,不要自行拆散、混放或继续销售。
依据:国务院《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2020年6月16日公布,核实日期:2026-10-01)。
顾客使用后出现不良反应,店里要不要报告?
要报告。发现可能与使用化妆品有关的不良反应,化妆品经营者应当报告化妆品不良反应监测机构。
店里可以先记录顾客反映的症状、产品名称、批次、使用时间和联系方式,并保存包装及购买凭证;但这些内部记录不能替代法定报告。具体联系哪个监测机构,可向当地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查询。
依据:国务院《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2020年6月16日公布,核实日期:2026-10-01)。
网上开店,商品信息应该怎么披露?
通过电商平台销售化妆品时,平台内经营者应当全面、真实、准确、及时披露所经营化妆品的信息。不要只放商品标题和宣传图,而忽略依法应披露的产品信息;具体披露项目可在开店前向平台和当地监管部门确认。
同时,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应当对平台内化妆品经营者进行实名登记,并承担平台内化妆品经营者管理责任。线上经营者也要保存对应的进货查验记录及凭证,保存期限同样不得少于产品使用期限届满后1年;产品使用期限不足1年的,不得少于2年。
依据:国务院《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2020年6月16日公布,核实日期:2026-10-01)。
美容院、美发店使用化妆品,也适用这些要求吗?
适用。美容美发机构、宾馆等在经营中使用化妆品,或者为消费者提供化妆品的,也应当履行《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规定的化妆品经营者义务。
因此,即使经营场所不是传统意义上的化妆品零售店,只要在经营中使用或向消费者提供化妆品,就不能忽略进货查验、记录保存、贮存检查、不良反应报告等义务。
依据:国务院《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2020年6月16日公布,核实日期:2026-10-01)。
收到抽检结论有异议,什么时候能申请复检?
对依照《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实施的检验结论有异议,可以自收到检验结论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申请复检。申请应向实施抽样检验的部门,或者其上一级负责药品监督管理的部门提出。
复检机构由受理复检申请的部门在复检机构名录中随机确定,复检结论为最终检验结论。经营者收到结论后,应及时核对日期并准备相关材料,不要错过法定期限。
依据:国务院《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2020年6月16日公布,核实日期:2026-10-01)。
营业执照以外,还要不要办单独的许可或备案?
目前取得的《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主要规定了经营者的进货查验、记录保存、贮存、不良反应报告等义务,未取得零售环节专门许可的明文,因此不能据此直接下结论说“不需要”。除营业执照外是否还有其他许可或备案要求,应以当地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的答复为准。
常见问题
进货记录只保存到产品下架后1年,可以吗?
不可以。产品使用期限届满后的保存期限不得少于1年,不是从下架之日起计算。产品使用期限不足1年的,记录保存期限不得少于2年。依据为国务院《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核实日期:2026-10-01)。
把供应商的正规产品拿到店里重新分瓶,属于什么行为?
化妆品经营者不得自行配制化妆品。遇到顾客提出现场分装、调配等要求时,不应自行操作;具体合规问题可以向当地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咨询。依据为国务院《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核实日期:2026-10-01)。
产品只是过期了,移出货架就可以继续存放吗?
不可以。经营者应定期检查,并及时处理变质或者超过使用期限的化妆品。仅仅移出货架不等于已经完成妥善处理,应按照监管部门要求处理,不能继续销售。依据为国务院《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核实日期:2026-10-01)。
收到顾客口头反馈有刺激、红肿等情况,需要报告吗?
发现可能与使用化妆品有关的不良反应,应当向化妆品不良反应监测机构报告,不能只当作普通退换货处理。具体联系哪个机构,可向当地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查询。依据为国务院《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核实日期:2026-10-01)。
对抽检结论有异议,超过期限还能申请复检吗?
条例规定的申请期限是自收到检验结论之日起7个工作日。经营者收到结论后应及时核对日期,并向实施抽样检验的部门或者其上一级负责药品监督管理的部门咨询申请事宜。依据为国务院《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核实日期:2026-10-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