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月销售额10万元以下免税的旧规已作废:2026年起改成起征点,季度30万元

从2026年1月1日起,小规模纳税人不再适用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9号中的“月销售额10万元以下免征增值税”政策。现行规则改为:按月计税,起征点为月销售额10万元;按季计税,起征点为季度销售额30万元;达到起征点的,全部销售额计算缴纳增值税。现行口径执行至2027年12月31日,核实于2026年10月1日。

以上依据为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10号,2026年1月30日公布,自2026年1月1日起实施,核实于2026年10月1日。

“月销售额10万元以下免税”旧规为什么不能继续用?

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9号曾规定,月销售额10万元以下(含本数)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该公告自2026年1月1日起被新规取代,原规定不再作为现行政策执行。

变化在于,新规使用“起征点”规则:销售额未达到起征点的,免征增值税;达到起征点的,依照《增值税法》第二十三条全额计算缴纳增值税。因此,不能再只凭旧公告中的“月销售额10万元以下免税”表述判断。

旧规出处: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减免增值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9号,2023年8月1日发布,核实于2026年10月1日。

新规出处: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法施行后增值税优惠政策衔接事项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10号,2026年1月30日发布,核实于2026年10月1日。

2026年增值税起征点按月还是按季度计算?

要看纳税人采用的计税期间。现行全国口径如下:

计税方式 起征点 未达到起征点 达到起征点
按月计税 月销售额10万元 免征增值税 全部销售额计算缴纳增值税
按季计税 季度销售额30万元 免征增值税 全部销售额计算缴纳增值税
按次纳税 每次(日)销售额1000元 免征增值税 依照规定计算缴纳增值税

依据为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10号第一条,执行期间为2026年1月1日至2027年12月31日,核实于2026年10月1日。

这意味着,按月计税时,月销售额达到10万元即达到起征点,并非只就超过10万元的部分计税;按季计税时,季度销售额达到30万元即达到起征点,也不是只对超过30万元的部分计税。

达到起征点后,是全部销售额都按1%交吗?

不一定。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10号第三条规定的现行衔接政策是:小规模纳税人发生除销售、出租不动产或者转让土地使用权之外的增值税应税交易,依照3%征收率减按1%征收率征收增值税。

因此,要先区分业务是否属于上述排除范围,再判断能否适用减按1%征收。达到起征点后,计税范围原则上是全部销售额,但具体征收率还要结合应税交易类型判断。

该1%征收政策执行至2027年12月31日,核实于2026年10月1日。

2026年起还要看哪些增值税依据?

自2026年1月1日起,《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法实施条例》施行,《增值税暂行条例》同时废止。

《增值税法》第二十三条明确:小规模纳税人发生应税交易,销售额未达到起征点的,免征增值税;达到起征点的,依照本法规定全额计算缴纳增值税。起征点由国务院规定,具体标准再由财政部、税务总局通过公告衔接。

办理时重点核对四项:

  • 纳税人是否属于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
  • 按月、按季还是按次计税;
  • 销售额是否达到相应起征点;
  • 应税交易是否属于1%征收政策的排除范围。

法律原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法》第二十三条、第三十八条,2024年12月25日公布,自2026年1月1日起施行,核实于2026年10月1日。

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法实施条例,国务院2025年12月19日公布,自2026年1月1日起施行,核实于2026年10月1日。

2027年12月31日以后还会沿用吗?

目前不能这样判断。现行公告对起征点和相关优惠明确写明执行至2027年12月31日;截至2026年10月1日,没有查到官方发布的延续文件,因此不能把当前口径继续外推到此后。

届期前应以财政部、税务总局届时发布的有效文件为准。涉及自行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或数电票的,不要直接套用一般销售业务的1%规则,可继续查看小规模纳税人怎么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具体开票操作以电子税务局和当地税务机关要求为准。

常见问题

2026年小规模纳税人月销售额10万元还能免税吗?

如果按月计税,月销售额10万元就是现行起征点。未达到起征点的免征增值税;达到起征点的,全部销售额计算缴纳增值税,不再是只对超过部分计税。依据为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10号及《增值税法》第二十三条,核实于2026年10月1日。

季度销售额30万元是免税线还是起征点?

季度销售额30万元是按季计税的起征点,不是超过后继续免税的额度。未达到起征点免征增值税,达到起征点后全额计算缴纳增值税。依据为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10号第一条和《增值税法》第二十三条,执行至2027年12月31日,核实于2026年10月1日。

小规模纳税人季度销售额超过30万元,只对超出部分交增值税吗?

不是。《增值税法》第二十三条明确规定,达到起征点的,依照本法规定全额计算缴纳增值税。月销售额10万元、季度销售额30万元均来自现行公告,核实于2026年10月1日。

按次纳税的起征点是多少?

现行起征点为每次(日)销售额1000元。达到起征点的,依照增值税规定计算缴纳增值税;未达到的,免征增值税。依据为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10号第一条,执行至2027年12月31日,核实于2026年10月1日。

达到起征点后,所有业务都能减按1%征收吗?

不能一概而论。现行政策对销售、出租不动产或者转让土地使用权作了排除。其他应税交易是否减按1%征收,需要按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10号第三条及实际业务判断,核实于2026年10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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