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享受税收优惠要不要备案:自行判别、申报享受、资料留存备查,企业所得税资料保留10年

不用再跑备案,也不用把资料先交给税务局:企业所得税优惠事项采取“自行判别、申报享受、相关资料留存备查”的办理方式,留存备查资料从享受优惠当年的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期结束次日起保留10年(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23号第四条、第十条,核实于2026年10月1日)。城镇土地使用税、房产税、耕地占用税、车船税、印花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这“六税一费”的优惠也是同一套办法,申报时无须再向税务机关提供有关资料(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21号第一条,核实于2026年10月1日)。

那“自行判别、申报享受、资料留存备查”到底怎么做?

拆开是三步,顺序不能反:

  1. 自行判别:企业根据经营情况以及相关税收规定,自己判断是否符合优惠事项规定的条件(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23号第四条)。
  2. 申报享受:符合条件的按《目录》列示的时间自行计算减免税额,通过填报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享受税收优惠(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23号第四条)。“六税一费”同样是在申报环节享受、申报时不提交资料(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21号第一条)。
  3. 资料留存备查:按办法规定归集和留存相关资料,放在自己手里等着税务机关核查(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23号第四条)。

时间上有个明确节点:享受优惠事项的企业,应当在完成年度汇算清缴后,把留存备查资料归集齐全并整理完成,以备税务机关核查(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23号第六条)。也就是说,汇算清缴做完不是结束,资料还得同步整理完。

留存备查资料指哪些东西?

不是只留一张申报表。按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23号第五条,留存备查资料是与企业享受优惠事项有关的合同、协议、凭证、证书、文件、账册、说明等资料,分两类:

类别 怎么准备 出处
主要留存备查资料 企业按照《目录》列示的资料清单准备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23号第五条
其他留存备查资料 企业根据享受优惠事项情况自行补充准备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23号第五条

简单说,能证明“我确实符合这个优惠条件”的材料,都属于留存范围。

资料要留多久?

企业所得税这条是有明确年限的:从企业享受优惠事项当年的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期结束次日起保留10年(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23号第十条)。起算点是“当年汇算清缴期结束次日”,不是享受优惠当天,也不是申报当天。

“六税一费”那边,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21号只规定了办理方式、资料真实性责任、后续管理和困难减免的例外,没有给出统一的保存年限。

资料不真实、或者拿不出来,会怎么样?

这是整套办法里最需要认真对待的部分:

  • 企业对留存备查资料的真实性、合法性承担法律责任(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23号第九条)。“六税一费”纳税人同样对留存备查资料的真实性、合法性承担法律责任(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21号第二条)。
  • 企业未能按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留存备查资料,或者资料与实际生产经营情况、财务核算情况、相关技术领域、产业、目录、资格证书等不符,无法证实符合优惠条件的,或者存在弄虚作假的,税务机关将依法追缴已享受的企业所得税优惠,并按税收征管法等相关规定处理(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23号第十四条)。
  • “六税一费”方面,税务机关按规定开展减免税后续管理,对不应当享受减免税的,依法追缴已享受的减免税款,并予以相应处理(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21号第三条)。
  • 如果是自己先发现问题:享受优惠事项后发现不符合规定条件的,应当依法及时自行调整并补缴税款及滞纳金(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23号第十三条)。

自行判别带来的便利,对应的是自己承担判断错误的后果。判断不准时,早一步自己调整,比被核查后追缴要主动得多。

有哪种优惠不适用这套办法?

有例外:城镇土地使用税、房产税的困难减免税不适用留存备查办理方式,仍按现行规定办理(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21号第四条)。这两项优惠走的是原来的路子,不能自己判断完就申报享受。

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本身怎么算,另见出租店面要交房产税吗和个体户的店铺要交城镇土地使用税吗;车船税属于“六税一费”范围,见小店的送货车要交车船税吗。

常见问题

留存备查是不是就不用准备资料了?

不是。资料照样要准备,只是不送到税务机关,由自己归集留存、等核查时提供。企业所得税优惠事项的留存备查资料包括合同、协议、凭证、证书、文件、账册、说明等,主要资料按《目录》清单准备,其他资料按需自行补充(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23号第五条,核实于2026年10月1日)。

企业所得税和“六税一费”的留存备查是同一套规则吗?

办理方式相同,都是“自行判别、申报享受、相关资料留存备查”,都对资料真实性、合法性承担法律责任(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23号第四条、第九条;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21号第一条、第二条)。但两份文件各自独立:10年保存期出自企业所得税优惠事项办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23号第十条),“六税一费”公告未规定统一保存年限;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的困难减免被明确排除在留存备查之外(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21号第四条)。

企业所得税的留存备查资料从哪天开始算10年?

从企业享受优惠事项当年的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期结束次日起算,不是从申报或享受优惠当天起算(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23号第十条,核实于2026年10月1日)。

被税务机关要求提供资料时拿不出来,后果是什么?

无法证实符合优惠条件的,或者存在弄虚作假的,税务机关将依法追缴已享受的企业所得税优惠,并按税收征管法等相关规定处理(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23号第十四条)。

享受之后才发现自己不符合条件,怎么办?

应当依法及时自行调整并补缴税款及滞纳金(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23号第十三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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