每件事:几步 · 花多少 · 带什么

小规模纳税人季度销售额超过 30 万怎么纳税

先看结论

  • 按季申报的小规模纳税人,季度起征点为30万元;达到(含恰好30万)即全额计税,不是只交超出部分[1][2][3]。
  • 2026-01-01至2027-12-31,除销售、出租不动产和转让土地使用权外,增值税按3%征收率减按1%征收[1]。
  • 减按1%的,须按1%开具发票;需要开专票可就部分或全部交易放弃减税[4]。
  • 季度超30万不等于要转一般纳税人;转一般的标准是连续12个月或4个季度累计应征销售额超五百万元[2][5][6]。
  • 未达起征点也可主动放弃免税开专票[4]。相关优惠口径可对照小微企业税收优惠有哪些。

要花哪些钱

项目 金额或收费标准 说明
增值税 征收率3%,至2027-12-31减按1% 销售、出租不动产和转让土地使用权除外,按原征收率[1]
城建税、教育费附加等 看报价 超过起征点后随增值税产生,具体税率以当地税务机关规定为准;个体户等小规模纳税人有一定减半优惠,详见个体户一年要交多少税
放弃减免开专票 无单独费用 按对应征收率计税,可选择全部或部分交易放弃免税/减税[4]

纳税步骤

  1. 确认计税期间:小规模纳税人可以一个季度为一个计税期间,向主管税务机关按季申报[5]。
  2. 季度结束后,把全季应税销售额加总,判断是否达到30万元起征点[1]。
  3. 达到起征点的,全额计算增值税:多数业务按1%算,销售、出租不动产和转让土地使用权按原征收率[1][2]。
  4. 开票处理:适用减按1%的按1%开票;客户要专票的,可就对应交易放弃减税或放弃免税开专票[4]。
  5. 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申报缴纳,涉及不动产等按原征收率的项目分别计税[1]。报税基础流程可看个体工商户需要报税吗。

要准备的材料

  • 增值税申报表(按季填报)[3]
  • 本季销售收入、租金收入、不动产交易金额等凭证
  • 已开具的发票,包括普通发票和可能涉及的增值税专用发票[4]

容易踩的坑

  1. 以为"只交超出30万那部分":达到起征点(含恰好30万)是全额计税,不是超额累进[2][3]。
  2. 把出租商铺、卖房收入当"豁免":这些不享受减按1%,仍按原征收率,且计入30万判断(上海示例租金10.3万+售房20.6万合计30万即达标)[1][3]。
  3. 季度超30万就以为要转一般纳税人:转一般看连续12个月或4个季度累计超五百万元,起征点制度与之无关[2][5][6]。
  4. 按3%开票享受1%优惠:减按1%必须按1%开票,要专票才放弃减税[4]。
  5. 引用已废止的旧优惠文件:2025年底前的部分旧文件已停止执行,按2026年新规办[1]。

常见问题

季度刚好做到30万元,要交税吗?

要。上海税务的示例里,某按季申报纳税人一季度租金10.3万元、销售不动产20.6万元,合计正好30万元,已达到起征点,需要全额缴纳增值税[3]。

季度超过30万,是不是就得登记一般纳税人?

不是。小规模纳税人转一般纳税人的标准是年应征增值税销售额连续12个月或4个季度累计超过五百万元;季度起征点30万是免税额度的判断,两者不是一回事[2][5][6]。

出租商铺、卖房子的收入,也能减按1%吗?

不能。销售、出租不动产和转让土地使用权不适用减按1%,按原征收率(3%)征收;这些收入也计入季度销售额判断是否达到30万起征点[1][3]。

减按1%之后,客户要专票怎么办?

可以选择全部或部分应税交易放弃减税,按对应征收率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没放弃的部分仍按1%开普通发票[4]。


来源与核实日期

  1. 财政部 税务总局(国家税务总局福建省税务局转载),《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法施行后增值税优惠政策衔接事项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10号,发布或生效 2026-01-30,核实 2026-09-30:原文链接
  2.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安徽省交通运输厅网站转载),《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法》,发布或生效 2024-12-25,核实 2026-09-30:原文链接
  3. 国家税务总局上海市税务局(澎湃号“上海税务”),《【涨知识】一文带您了解小规模纳税人增值税起征点的最新政策》,上海市,发布或生效 2026-03-20,核实 2026-09-30:原文链接
  4. 国家税务总局(国家税务总局深圳市税务局转载),《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起征点标准等增值税征管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4号,发布或生效 2026-01-30,核实 2026-09-30:原文链接
  5. 国务院(生态环境部网站转载),《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法实施条例》,发布或生效 2025-12-19,核实 2026-09-30:原文链接
  6. 国家税务总局(国家税务总局广西壮族自治区税务局转载),《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登记管理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2号,发布或生效 2026-01-01,核实 2026-09-30:原文链接